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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24號 原  告 武翠紅 上列當事人被告勤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 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次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前開規 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該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4,220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之3,406元,是原告暫免繳 納之裁判費為814元,依判決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原 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