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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26號 原   告 廖成章 被   告 全港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廖成章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廖成章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09 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 9 年度勞訴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10 5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廖成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400 元,原告廖成章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 一、二審裁判費為4,150 元,故原告廖成章應向本院繳納之 訴訟費用為4,15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