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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54號 原  告 廖婉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 項之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 開訴訟業經本院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11 0 年度重勞上字第3 號及110 年度勞上移調字第10號調解確 定,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445,404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74,7 55元及112,132 元。又原告於第一審已繳裁判費用24,918元 ,其暫免繳之裁判費為49,837元;被告於第二審已全數繳納 裁判費用112,132 元。綜上,既訴訟費用應由原、被告各自 負擔,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暫免繳之裁判費共計49,837元( 計算式:74,755-24,918 =49,837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 納之,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