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54號
原 告 廖婉晴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
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3 項之規定。
二、
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上
開訴訟業經本院109 年度重
勞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11
0 年度重勞上字第3 號及110 年度勞上移調字第10號調解確
定,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445,404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74,7
55元及112,132 元。又原告於第一審已繳裁判費用24,918元
,其暫免繳之裁判費為49,837元;被告於第二審已全數繳納
裁判費用112,132 元。綜上,既訴訟費用應由原、被告各自
負擔,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暫免繳之裁判費共計49,837元(
計算式:74,755-24,918 =49,837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
納之,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