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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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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79號 原   告 曾昱偉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本院10 9 年度訴字第1680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以10 9 年度救字第105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 業經判決確定,其主文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又原告係 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董事身分係基於 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 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 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 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是原告暫免繳交之裁判 費1 萬7,335 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