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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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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號 原   告 黃子瑞 被   告 好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 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 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 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7萬2,38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萬3,372元,原告已預納裁 判費2萬2,053元,其裁判費尚有2萬1,319元暫免未為繳納, 依判決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即2,169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其餘1 萬9,150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