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
原      告  高華強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被      告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24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 元,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3,67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