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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0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債務人  朝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俊義 人           樓之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清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00,000 元,及自民國   110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6 計算   之利息,自110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 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