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朝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俊義
人 樓之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清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00,000 元,及自民國
110 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 計算
之利息,
暨自110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 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