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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0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正忠 相 對 人債務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00,000 元,及自民國   110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