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柯正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
代理人 林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00,000 元,及自民國
110 年4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