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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0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開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