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琁隆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孟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