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6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