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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楊照得即奠眾生命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及第400 條第1 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 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 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 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 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 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 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 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 萬5,000 元,係主張相 對人未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 年度北司小調字 第411 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聲請人既得以該調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 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 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