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鴻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醫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397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