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思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雅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彩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瑩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嘉男
一、債務人彩服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債務人
簡嘉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
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