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天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清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5,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
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