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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4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永 相 對 人債務人  富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