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千維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慶和
○ 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6,719 元,及自民國11
0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 計算之
利息,
暨自民國110 年5 月5 日起至民國110 年11月5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計算之
違約金,自110 年11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