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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3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維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慶和 ○           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6,719 元,及自民國11   0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 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5 月5 日起至民國110 年11月5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計算之違約金,自110 年11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