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5,54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5,05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