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怡廷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前述金額止,按月給付新臺幣312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