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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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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債務人    巨盛股份有限公司



            巨暐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人          李美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段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18,115.1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57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