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巨暐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之法定代理
人 李美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段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18,115.1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1年5月8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57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