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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志青 
相  對  人 
債務人    開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方素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李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4,431,68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659,971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