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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長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林   
相  對  人 
債務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80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