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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鈞弘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森即宏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永森即宏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