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蓉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音創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陳婉如
人 之3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32,09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