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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1,674 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9,650 元,及自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