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桓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耀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淳
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060 元,及其中新臺幣63
,761元,自民國109 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41,299 元,自民國10
9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