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即佶勵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家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9,599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45 計算
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