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5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債務人  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即佶勵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家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9,599 元,及自民國10   9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845 計算   之利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