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業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楠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534 元,及自民國110 年
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703 元,及自110 年3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