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三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彥晴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啓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7,651 元,及自民國11
0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4計算之
利息,
暨自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