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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彥晴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啓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7,651 元,及自民國11   0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4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