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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皓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雄偉 相 對 人債務人  水調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賴育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0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