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群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允中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
止遠雄館( 歐雅系統傢俱室內設計)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 歐雅系
統傢俱室內設計) 發支付命令,
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
票
所載買受人雖記載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
惟依其上所載之統一編號「00000000」為查詢,並無此公司
資料,而聲請人提出之請款單所載客戶名稱則均為宇宸國際
有限公司,該公司設於臺南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