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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 止遠雄館( 歐雅系統傢俱室內設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 歐雅系 統傢俱室內設計) 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 票所載買受人雖記載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 惟依其上所載之統一編號「00000000」為查詢,並無此公司 資料,而聲請人提出之請款單所載客戶名稱則均為宇宸國際 有限公司,該公司設於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