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超群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閎寬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
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
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以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其貨款新臺幣
(下同)825,842 元,而債務人林閎寬為新都發科技有限公
司之
法定代理人,於執行職務
期間故意脫產,致新都發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
顯有故意侵害債權人債權受償之
情,
嗣經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亦應負償還之責,業經債務人承
諾其個人亦會同負償還之責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
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723號判決
暨確定證明
書、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為證。
惟依
聲請人所提資料,尚難據此認定債務人於執行業務期間有違
反
法令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之行為,致林閎寬須負連帶賠償之
責,復未提出證據釋明林閎寬有明確表示願對新都發科技有
限公司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意。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應認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