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亞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76元,及其中新臺幣5,23
9 元,自民國108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執行
費新臺幣157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