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孟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85,013 元,及自民國
110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