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3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孟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85,013 元,及自民國   110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