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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亞娛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順清 ○           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0   8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