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開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起至110 年5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
算之利息,
暨自110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