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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4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債務人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空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暉 一、債務人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05,   384 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債務人星空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0   5,384 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   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