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永崎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康仁泰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1,164 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