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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9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北投區文化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川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   7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日以萬分之5 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   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   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   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   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   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