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溥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北市北投區文化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川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
7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
按日以萬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修正前
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
請求權。修正後民法
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
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
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
適用之。民
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
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
高限制部分,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