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寶利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珮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爰聲請公示催
告
云云。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以觀
,聲請人雖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系爭支票喪失經過,則
記載「本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交付票據(UA0000000
)票號、支票金額新台幣15萬元整給胡文宏先生…,結果票
拿走後避不見面」。是系爭支票既交付
第三人胡文宏,則聲
請人已
非權利人。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非系爭支票之票
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