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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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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寶利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以觀 ,聲請人雖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系爭支票喪失經過,則 記載「本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交付票據(UA0000000 )票號、支票金額新台幣15萬元整給胡文宏先生…,結果票 拿走後避不見面」。是系爭支票既交付第三人胡文宏,則聲 請人已權利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非系爭支票之票 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