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權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樹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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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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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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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昊辰即謝欣運 │97年5月30日 │未記載 │1,300,000元 │CH397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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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