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莊敬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
於民國109 年10月10日郵寄遺失及單據無法尋回,
爰聲請公
示催告
云云。
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北海岸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而聲
請人陳報其於系爭支票收受前即已遺失。準此,聲請人既尚
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北海岸遊覽車客
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
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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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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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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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海岸遊覽車客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莊敬偉 │11,970元 │NN0000000 │109年9月2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淡水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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