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康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
系爭支票)
,
爰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
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長泉工程有限公司」,而
聲請人陳述票據喪失經過為「110 年3 月19日收到銀行通知
此票據尚未兌付,經與長泉聯絡,公司已轉賣,此票據已找
無」,可知系爭支票業經受款人長泉工程有限公司收受。準
此,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為長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
非
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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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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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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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銀行汐止分行│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 │47,250元 │FA0000000 │10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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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銀行汐止分行│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 │23,000元 │FA0000000 │10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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