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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康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長泉工程有限公司」,而 聲請人陳述票據喪失經過為「110 年3 月19日收到銀行通知 此票據尚未兌付,經與長泉聯絡,公司已轉賣,此票據已找 無」,可知系爭支票業經受款人長泉工程有限公司收受。準 此,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為長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 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臺灣銀行汐止分行│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 │47,250元 │FA0000000 │102年9月23日 │ ├─┼────────┼─────────┼──────────┼───────┼─────┼───────┤ │2 │臺灣銀行汐止分行│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 │23,000元 │FA0000000 │102年9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