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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由寬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郵寄遺失無法尋 回,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其收受前即已遺失。準此,聲請人 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寬德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 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486,990元 │SLA0000000│110年8月5日 │ │ │李嘉淑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