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
分公司」
,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
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