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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 │編│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施志昀 │103年12月6日 │306,0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2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林淑滿 │103年12月6日 │238,5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3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吳朝璋 │103年12月6日 │551,1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4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黃光中 │103年12月6日 │399,4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5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湯惟中 │103年12月6日 │551,1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6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劉寶灩 │103年12月6日 │551,1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7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蔡有利 │103年12月6日 │369,100元 │CH0000000 │ │ │ │司 │ │ │ │ │ │ └─┴─────────┴─────────┴───────────┴────────┴────────┴──┘ ~T4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