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林白松即新永昌工程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遺失,
爰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寄送過程中遺失,其未曾持有系爭支票。準此,聲請人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
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