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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務 人 陳佑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佑宗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 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 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4月16日以士院擎民 司源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璦發 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等10人於文到10日內 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璦發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等7人 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其中債權人璦發食品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並於110年5月7日陳報同意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 案。另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於110年5月 4日陳報表示不同意,惟卷參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7頁) ,其於110年4月21日即收受本院上開函文,而未於本院所定 10日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規 定,仍應視為同意。是以,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 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10位債權 人中共8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59.03%) ,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 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53元。債權人分配金 │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9,272,687元。 │ │4.清償總金額:263,016元。 │ │5.總清償比例:2.8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6,951 │507 │ ├──┼────────────────┼─────┼───────┤ │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25,030 │1,034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5,825 │440 │ ├──┼────────────────┼─────┼───────┤ │ 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43,532 │923 │ ├──┼────────────────┼─────┼───────┤ │ 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66,860 │223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73,757 │463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456 │22 │ ├──┼────────────────┼─────┼───────┤ │ 8 │璦發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1,003 │20 │ ├──┼────────────────┼─────┼───────┤ │ 9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7,273 │11 │ ├──┼────────────────┼─────┼───────┤ │ 1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26,000 │10 │ │ │分公司 │ │ │ ├──┼────────────────┼─────┼───────┤ │ │合 計 │9,272,687 │3,653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 │ 位)。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 │ 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 │ 理付款。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