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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務  人  施仁道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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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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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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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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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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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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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之1

7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59

1,049
15分之1

8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00-0

0
00分之1

9
臺北市
中山區
德惠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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